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檢機構辦理代檢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機械或設備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機械或設備之編號、檢查合格證明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及有效期限。 四、其他有關事項。
代檢機構辦理代檢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機械或設備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機械或設備之編號、檢查合格證明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及有效期限。 四、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