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檢機構應將受檢機械或設備主要原始發證資料保存至廢用止,其他檢查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但經微縮、電子化或以其他方式儲存者,得保存三年,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銷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