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從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以下稱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或相關教育訓練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行政機關、學術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由受檢事業單位人員擔任代表人之非營利法人。 二、訂有機械或設備之專業團體標準或發行專業技術期刊著有成績之學術機關或非由受檢事業單位人員擔任代表人之非營利法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職業安全衛生非營利法人。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