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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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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從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以下稱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或相關教育訓練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行政機關、學術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由受檢事業單位人員擔任代表人之非營利法人。 二、訂有機械或設備之專業團體標準或發行專業技術期刊著有成績之學術機關或非由受檢事業單位人員擔任代表人之非營利法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職業安全衛生非營利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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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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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從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以下稱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