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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檢員對機械或設備檢查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由代檢機構報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應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上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受檢單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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