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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表揚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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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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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檢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
主管機關
得予獎勵: 一、執行代行檢查業務,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二、自行研究有關檢查技術規範提出心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貢獻者。 三、發現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缺失,能主動協助改善,消弭重大災害發生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有前項情形之代檢員,得由代檢機構選送相關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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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代檢機構之資格及條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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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代檢機構之指定與變更及代檢業務之停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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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代檢機構人員之資格及訓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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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代檢機構之責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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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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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表揚及獎勵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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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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