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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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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檢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執行代行檢查業務,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二、自行研究有關檢查技術規範提出心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貢獻者。 三、發現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缺失,能主動協助改善,消弭重大災害發生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2. 2.有前項情形之代檢員,得由代檢機構選送相關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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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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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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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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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代檢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執行代行檢查業務,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