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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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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推派人員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培訓職類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二、培訓職類之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服務單位。 三、培訓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經評鑑合格之單位。 四、設有與培訓職類相同或相關科別之職業訓練機關(構)或學校。 五、具有與培訓職類相同技術、設備等之事業單位。 六、與培訓職類相關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專業團體。 七、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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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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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2 條規定:「下列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推派人員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培訓職類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