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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者,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取得監評人員資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2. 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
  3. 取得第一項監評人員資格證書者,於有效期間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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