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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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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者,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取得監評人員資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2. 2.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
  3. 3.取得第一項監評人員資格證書者,於有效期間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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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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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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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4 條規定:「參加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者,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取得監評人員資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