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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職災害補償費用,為庇護性就業者薪資低於最低工資發生職業災害時,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所支付工資、失能及死亡補償,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差額。
  2. 同一職業傷害支付之原領工資之職業災害補償,最長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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