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五、所屬人員持有個人資料者,於其離職時,應要求其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銷毀或刪除因執行業務儲存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根據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17條,該法條明確規定了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在人員管理方面應該採取的措施。首先,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的負責人員,這可以確保有專人負責個人資料的安全管理。其次,根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不同人員的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的適當性和必要性,這樣可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存取只限於必要的人員。同時,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要求在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通行證和相關證件,這樣可以有效防止資料外洩。最後,持有個人資料的人員在離職時應要求返還個人資料的載體,並銷毀或刪除因執行業務儲存而持有的個人資料。 針對上述法條的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其中提到第二點的權限管理,這是為了確保個人資料只能被相關人員存取。這樣的措施在美國的《個人資料保護與電子文件法案》中也有相應的規定,要求企業在管理個人資料時,必須設定不同人員的權限,確保資料的安全性。 另外,根據最新的資訊,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在執行這些措施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個人資料的銷毀或刪除問題。英國《敏感個人資料的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的銷毀有著嚴格的規定,要求機構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方法來銷毀持有的敏感個人資料,以確保資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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