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資本額、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等許可證登記事項前,應備下列文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一、申請書。 二、股東同意書或會議決議紀錄;屬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變更負責人時,應檢附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 三、許可證影本。 四、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 前項經許可變更者,應自核發變更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許可證正本。 四、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 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檢具文件申請者,應附其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申請展延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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