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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統計所許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復業、終止營業及違規受罰等情形,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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