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統計所許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復業、終止營業及違規受罰等情形,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1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統計所許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復業、終止營業及違規受罰等情形,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各地主管機關需要定期統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各項情形,包括設立、變更、停業、復業、終止營業以及違規受罰等事項,並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報告。相關資料需保存備查,以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 基於這個法條的要求,可舉例如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判決,其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因違反法規而受罰,而這些罰款情形需依法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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