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除依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外,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照片、招募許可文號、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各地警察機關於接獲雇主通知時,應即查核該外國人是否已出國,如未出國,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
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如果雇主對聘僱的外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必須在事實發生的三天內通知有關機關,并且將相關資料告知中央主管機關,包括外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照片、招募許可文號、聘僱許可文號、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各地警察機關在接獲通知後必須立即查核該外國人是否已出國,如果未出國,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并加強查緝。 範例: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如果雇主發現其聘僱的外國人違反法規,必須在三天內通知有關機關,並提供必要的資料。例如,雇主發現一名外國家庭幫傭因未依規定時限辦理健康檢查而違反法規,根據法規,雇主應立即通知相關機關,並提供該外國人的相關資料和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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