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習費或宣導費。 二、場地費。 三、住宿費。 四、雜支費。 五、租車費。 六、材料費。 七、稿費。 八、加班費。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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