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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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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習費或宣導費。 二、場地費。 三、住宿費。 四、雜支費。 五、租車費。 六、材料費。 七、稿費。 八、加班費。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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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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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習費或宣導費。 二、場地費。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