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計畫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第 21 條,如果同一計畫已獲政府補助,則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這表示在同一個計畫下,不能重複向政府申請補助金。例如,如果一個災區重建計畫已經通過並獲得政府補助,則不能再根據這個計畫向政府申請額外的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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