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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9 條

  1.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十規定。
  2.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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