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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屠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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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十: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九條所定工作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 總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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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符合規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
核
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十規定。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
第五十條第一項
各款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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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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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海洋漁撈工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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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家庭幫傭工作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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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機構看護工作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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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家庭看護工作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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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製造工作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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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展製造工作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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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營造工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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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屠宰工作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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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外展農務工作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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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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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之一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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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雙語翻譯工作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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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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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章 中階技術工作及旅宿服務工作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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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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