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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之雇主,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
  2. 前項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等相關規劃。 三、農務工作人力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規劃。 四、其他外展農務服務相關資料。
  3. 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應依據核定計畫書內容辦理。
  4.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僱用員工平均人數。
  5.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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