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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或其他籌設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2. 申請附設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應備文件外,另附設立主體之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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