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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所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七、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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