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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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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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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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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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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氣候變遷調適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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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減量對策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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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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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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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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