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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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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2. 2.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提供的資料來看,關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4 條,其內容包括設立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而推動會之委員則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这意味著當地政府需要設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來協調相關事務,除了政府相關人士外,也應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與。 這樣的規定是依據法規「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的。該法規規定地方行政機關依規定分層級設機關,而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明確列為局、處、委員會。因此,根據這項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是符合法定要求的。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地方政府應依法設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與,以有效因應氣候變遷議題。

立法沿革 2

(1040615 制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執行抵換專案。

立法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際合作減量,爰為第一項規定。

(112011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615 制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際合作減量,爰為第一項規定。

(112011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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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