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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UNFCCC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適時調整長期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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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UNFCCC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適時調整長期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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