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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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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2. 2.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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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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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40615 制定)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UNFCCC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適時調整長期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1120110 全文修正)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615 制定)

一、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UNFCCC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適時調整長期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1120110 全文修正)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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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 條規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