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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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所為之檢查、鑑定、命令、查核或查驗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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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九條條文
- 鑑定名詞
- 核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6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5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7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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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