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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及檢測申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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