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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納管用戶之用水量及廢(污)水量是否維持合理平衡。查核結果應作成報告,並保存三年備查。
  2. 前項查核結果,用水量及廢(污)水量未維持合理平衡者,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管理措施。
  3. 第一項查核,發現納管用戶有未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而抽用地下水者,應向所在地水利主管機關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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