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98條第1項規定了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核納管用戶之用水量及廢(污)水量是否維持合理平衡,並保存查核結果報告三年備查。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污水下水道系統對用水量和廢水量的管理,要求確保平衡並保存查核結果報告以供查閱。 2. 第98條第2項要求,如果查核結果顯示用水量及廢(污)水量未維持合理平衡,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管理措施。這一規定強調了對於不平衡情況的調查和管理措施的執行。 3. 關於第98條第1項查核結果發現納管用戶未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而抽用地下水的情況,應向所在地水利主管機關舉發。这一规定强调了对于未经核准抽用地下水的行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舉發。 以上解釋來自於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條所訂立的法規和相關解釋,並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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