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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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17 條規定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限用於五款用途,確立專款專用原則,無法歸入者即違法支出。
Q · 資源回收基金的錢可以拿來做什麼?
只能用在第 17 條五款指定用途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7 條,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限用於五款用途:一、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二、補助獎勵回收系統與再生利用;三、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四、公正稽核認證團體執行費用;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任何支出無法歸入這五款即屬違法支出。
深度解讀
前一條是「水管入口」,這條是「水管出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累積的錢不能亂花,必須用在五個指定用途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給實際做回收的業者)、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和再生利用、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稽核認證團體的執行費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相關用途。第五款的「其他」看起來像是萬用通行證,其實受到「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和「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雙重限制。這條規定看似行政技術性,但它決定了你家附近做資源回收的人能不能領到補貼、政府能不能委託公正第三方來查資料真假、清潔隊能不能有預算去處理沒人收的回收物。整個基金的「正當性」就建立在錢只能花在這五件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非名詞
- 業名詞
- 第十八條第五項條文
- 稽名詞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8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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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