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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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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應使用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用途。
  2. 2.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應使用於下列用途: 一、補助獎勵回收系統。 二、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 三、依第十八條第五項執行稽核認證費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17 條規定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限用於五款用途,確立專款專用原則,無法歸入者即違法支出。

Q · 資源回收基金的錢可以拿來做什麼?

只能用在第 17 條五款指定用途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7 條,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限用於五款用途:一、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二、補助獎勵回收系統與再生利用;三、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四、公正稽核認證團體執行費用;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任何支出無法歸入這五款即屬違法支出。

深度解讀

前一條是「水管入口」,這條是「水管出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累積的錢不能亂花,必須用在五個指定用途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給實際做回收的業者)、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和再生利用、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稽核認證團體的執行費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相關用途。第五款的「其他」看起來像是萬用通行證,其實受到「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和「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雙重限制。這條規定看似行政技術性,但它決定了你家附近做資源回收的人能不能領到補貼、政府能不能委託公正第三方來查資料真假、清潔隊能不能有預算去處理沒人收的回收物。整個基金的「正當性」就建立在錢只能花在這五件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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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17 條規定:「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應使用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用途。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應使用於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