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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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