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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9 條

  1. 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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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規定指定責任業者須在商品或包裝標示回收標誌,指定物品的販賣業者須設置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

Q · 便利商店門口的回收桶是法律規定的嗎?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物品的販賣業者,必須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便利商店、量販店的回收桶不是企業形象,是法律義務。同條也要求指定的責任業者(製造、進口商)在商品或包裝上標示回收標誌,標誌大小、位置都有規定。

白話解讀

你手上隨便拿一個寶特瓶、一個鋁箔包、一個保特罐,看一下底部或側邊,那個三角形循環箭頭加上數字或字母的標誌,不是廠商「好心提醒」你回收,而是被法律強制標上去的。這條規定了兩件事:第一,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責任業者(製造商、進口商),必須在商品或包裝上印回收標誌,標誌怎麼長、印多大、印在哪裡,都有規定。第二,賣這些商品的店家(販賣業者),不只能賣,還必須設回收設施、執行回收工作。換句話說,便利商店、量販店、超市門口或店內的那些回收桶,不是企業形象,是法律義務。沒印標誌、沒設回收設施,是違法的,會被罰錢。這條看似只關業者的事,但它直接決定了你日常生活中能不能就近回收一支廢電池、一個用完的乾電池、一個壞掉的小家電。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為資源回收義務的雙軌規範:第一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責任業者,在物品、包裝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第二項要求指定物品的販賣業者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是末端回收網絡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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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樓下小雜貨店沒有回收桶,是違法嗎?

看他賣的東西有沒有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如果只賣一般食品、日用品,沒有販售指定的應回收物品,就沒有強制設回收設施的義務。但如果他賣指定範圍內的乾電池、燈管等卻沒設回收桶,就違法。判斷標準是「他賣的物品有沒有在公告名單裡」,不是店面大小。

Q2回收標誌印錯了或印得很小看不到,廠商會被罰嗎?

會。中央主管機關訂有標誌圖樣大小、位置的具體規定,不符合就算違規。包裝設計階段就要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的標誌規範當成必查文件,被罰之後再改,已上市的庫存來不及救。

Q3便利商店一定要設回收桶嗎?

若販售中央指定公告物品,依廢清法第19條第2項必須設置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這是法定義務不是企業選擇。

Q4廢清法第19條是什麼?

資源回收的雙軌義務條文:責任業者標示回收標誌、販賣業者設置回收設施,是末端回收網絡的法律基礎。

Q5回收標誌是什麼意思?

中央指定責任業者須標示於商品的回收識別標誌,圖樣、大小、位置都由主管機關規定。

Q6責任業者跟販賣業者差在哪?

責任業者是製造、進口商,義務是標示標誌;販賣業者是零售通路,義務是設回收設施。

Q7回收設施沒設怎麼檢舉?

拍照存證、記下時間地點商品種類業者名稱,向當地環保局檢舉,環保局會派員稽查,但無檢舉獎金。

Q8新品牌包裝怎麼做才合規?

包裝設計階段先比對是否屬指定責任業者範圍,再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標誌規範核對圖樣大小位置。

Q9違反第19條罰多少?

依廢清法罰則處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可連續處罰,具體金額依違規態樣與處分書認定。

Q10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責任業者?

查環境部公告的指定責任業者名單與物品範圍,比對自己的製造或進口品項是否納入。

Q11回收標誌 vs 商品標示法標示差在哪?

回收標誌是廢清法環保特別規定,商品標示法是一般規範,兩者併行不互相取代。

Q12責任業者義務 vs 販賣業者義務差在哪?

責任業者重在「標示+繳費」,販賣業者重在「設施+執行回收」,授權依據分屬第19條第1、2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sponsible_businessselling_business
義務主體責任業者(製造、進口商)販賣業者(零售通路)
核心義務於物品、包裝、容器標示回收標誌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
授權依據第19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
常見違規未印標誌、標誌不合規格未設回收設施、設施規格不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資源の有効な利用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識別表示義務)+ 容器包装リサイクル法
🇰🇷 韓國자원의 절약과 재활용촉진에 관한 법률 제9조(분리배출 표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66條(生產者責任延伸)
🇩🇪 德國Verpackungsgesetz (VerpackG) §§ 7, 10(Rücknahme- und Kennzeichnungspflicht)
🇫🇷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icle L541-10(responsabilité élargie du producteur, REP)
🇺🇸 美國州法層級,如 California Rigid Plastic Packaging Container Act;聯邦無統一 EPR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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