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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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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規定指定責任業者須在商品或包裝標示回收標誌,指定物品的販賣業者須設置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

Q · 便利商店門口的回收桶是法律規定的嗎?

是,依廢清法第19條是法定義務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物品的販賣業者,必須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便利商店、量販店的回收桶不是企業形象,是法律義務。同條也要求指定的責任業者(製造、進口商)在商品或包裝上標示回收標誌,標誌大小、位置都有規定。

深度解讀

你手上隨便拿一個寶特瓶、一個鋁箔包、一個保特罐,看一下底部或側邊,那個三角形循環箭頭加上數字或字母的標誌,不是廠商「好心提醒」你回收,而是被法律強制標上去的。這條規定了兩件事:第一,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責任業者(製造商、進口商),必須在商品或包裝上印回收標誌,標誌怎麼長、印多大、印在哪裡,都有規定。第二,賣這些商品的店家(販賣業者),不只能賣,還必須設回收設施、執行回收工作。換句話說,便利商店、量販店、超市門口或店內的那些回收桶,不是企業形象,是法律義務。沒印標誌、沒設回收設施,是違法的,會被罰錢。這條看似只關業者的事,但它直接決定了你日常生活中能不能就近回收一支廢電池、一個用完的乾電池、一個壞掉的小家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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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