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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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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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規定指定責任業者須在商品或包裝標示回收標誌,指定物品的販賣業者須設置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
Q · 便利商店門口的回收桶是法律規定的嗎?
是,依廢清法第19條是法定義務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物品的販賣業者,必須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便利商店、量販店的回收桶不是企業形象,是法律義務。同條也要求指定的責任業者(製造、進口商)在商品或包裝上標示回收標誌,標誌大小、位置都有規定。
白話解讀
你手上隨便拿一個寶特瓶、一個鋁箔包、一個保特罐,看一下底部或側邊,那個三角形循環箭頭加上數字或字母的標誌,不是廠商「好心提醒」你回收,而是被法律強制標上去的。這條規定了兩件事:第一,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責任業者(製造商、進口商),必須在商品或包裝上印回收標誌,標誌怎麼長、印多大、印在哪裡,都有規定。第二,賣這些商品的店家(販賣業者),不只能賣,還必須設回收設施、執行回收工作。換句話說,便利商店、量販店、超市門口或店內的那些回收桶,不是企業形象,是法律義務。沒印標誌、沒設回收設施,是違法的,會被罰錢。這條看似只關業者的事,但它直接決定了你日常生活中能不能就近回收一支廢電池、一個用完的乾電池、一個壞掉的小家電。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為資源回收義務的雙軌規範:第一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責任業者,在物品、包裝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第二項要求指定物品的販賣業者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是末端回收網絡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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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樓下小雜貨店沒有回收桶,是違法嗎?
看他賣的東西有沒有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如果只賣一般食品、日用品,沒有販售指定的應回收物品,就沒有強制設回收設施的義務。但如果他賣指定範圍內的乾電池、燈管等卻沒設回收桶,就違法。判斷標準是「他賣的物品有沒有在公告名單裡」,不是店面大小。
Q2回收標誌印錯了或印得很小看不到,廠商會被罰嗎?
會。中央主管機關訂有標誌圖樣大小、位置的具體規定,不符合就算違規。包裝設計階段就要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的標誌規範當成必查文件,被罰之後再改,已上市的庫存來不及救。
Q3便利商店一定要設回收桶嗎?
若販售中央指定公告物品,依廢清法第19條第2項必須設置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這是法定義務不是企業選擇。
Q4廢清法第19條是什麼?
資源回收的雙軌義務條文:責任業者標示回收標誌、販賣業者設置回收設施,是末端回收網絡的法律基礎。
Q5回收標誌是什麼意思?
中央指定責任業者須標示於商品的回收識別標誌,圖樣、大小、位置都由主管機關規定。
Q6責任業者跟販賣業者差在哪?
責任業者是製造、進口商,義務是標示標誌;販賣業者是零售通路,義務是設回收設施。
Q7回收設施沒設怎麼檢舉?
拍照存證、記下時間地點商品種類業者名稱,向當地環保局檢舉,環保局會派員稽查,但無檢舉獎金。
Q8新品牌包裝怎麼做才合規?
包裝設計階段先比對是否屬指定責任業者範圍,再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標誌規範核對圖樣大小位置。
Q9違反第19條罰多少?
依廢清法罰則處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可連續處罰,具體金額依違規態樣與處分書認定。
Q10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責任業者?
查環境部公告的指定責任業者名單與物品範圍,比對自己的製造或進口品項是否納入。
Q11回收標誌 vs 商品標示法標示差在哪?
回收標誌是廢清法環保特別規定,商品標示法是一般規範,兩者併行不互相取代。
Q12責任業者義務 vs 販賣業者義務差在哪?
責任業者重在「標示+繳費」,販賣業者重在「設施+執行回收」,授權依據分屬第19條第1、2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sponsible_business | selling_business |
|---|---|---|
| 義務主體 | 責任業者(製造、進口商) | 販賣業者(零售通路) |
| 核心義務 | 於物品、包裝、容器標示回收標誌 | 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 |
| 授權依據 | 第19條第1項 | 第19條第2項 |
| 常見違規 | 未印標誌、標誌不合規格 | 未設回收設施、設施規格不符 |
responsible_business
- 義務主體
- 責任業者(製造、進口商)
- 核心義務
- 於物品、包裝、容器標示回收標誌
- 授權依據
- 第19條第1項
- 常見違規
- 未印標誌、標誌不合規格
selling_business
- 義務主體
- 販賣業者(零售通路)
- 核心義務
- 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
- 授權依據
- 第19條第2項
- 常見違規
- 未設回收設施、設施規格不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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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
- 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
- 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屬本公告表二所載列管之物 品,並以本公告表二規定之材質容器裝填,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應由其製造、輸入業者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其中「鋁箔包」容器材質係指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
- 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如須委由鄉(鎮、市)公所進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之查核,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立法沿革 3 版
(0630716 制定)
生產事業機構所產生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廢棄物,未妥為貯存或清除處理,致妨害衛生或安全者,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對生產事業機構不清除處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科以較重之罰鍰。
(0741108 全文修正)
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於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漁業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命其改善,並採取緊急措施,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公眾安全及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權益,有明定必須採取緊急措施之必要;且為防止危害繼續或擴大,主管機關得命工廠停工或處理機構停業。
(0901004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五項移列。 二、明定回收標誌標示及資源回收設施規格相關管理規定之法源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1 條條文
對生產事業機構不清除處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科以較重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公眾安全及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權益,有明定必須採取緊急措施之必要;且為防止危害繼續或擴大,主管機關得命工廠停工或處理機構停業。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五項移列。 二、明定回收標誌標示及資源回收設施規格相關管理規定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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