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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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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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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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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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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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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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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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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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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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