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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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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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規定指定責任業者須在商品或包裝標示回收標誌,指定物品的販賣業者須設置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
Q · 便利商店門口的回收桶是法律規定的嗎?
是,依廢清法第19條是法定義務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物品的販賣業者,必須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便利商店、量販店的回收桶不是企業形象,是法律義務。同條也要求指定的責任業者(製造、進口商)在商品或包裝上標示回收標誌,標誌大小、位置都有規定。
深度解讀
你手上隨便拿一個寶特瓶、一個鋁箔包、一個保特罐,看一下底部或側邊,那個三角形循環箭頭加上數字或字母的標誌,不是廠商「好心提醒」你回收,而是被法律強制標上去的。這條規定了兩件事:第一,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責任業者(製造商、進口商),必須在商品或包裝上印回收標誌,標誌怎麼長、印多大、印在哪裡,都有規定。第二,賣這些商品的店家(販賣業者),不只能賣,還必須設回收設施、執行回收工作。換句話說,便利商店、量販店、超市門口或店內的那些回收桶,不是企業形象,是法律義務。沒印標誌、沒設回收設施,是違法的,會被罰錢。這條看似只關業者的事,但它直接決定了你日常生活中能不能就近回收一支廢電池、一個用完的乾電池、一個壞掉的小家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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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屬本公告表二所載列管之物 品,並以本公告表二規定之材質容器裝填,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應由其製造、輸入業者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其中「鋁箔包」容器材質係指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
- 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如須委由鄉(鎮、市)公所進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之查核,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1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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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