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19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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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規定指定責任業者須在商品或包裝標示回收標誌,指定物品的販賣業者須設置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
Q · 便利商店門口的回收桶是法律規定的嗎?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物品的販賣業者,必須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便利商店、量販店的回收桶不是企業形象,是法律義務。同條也要求指定的責任業者(製造、進口商)在商品或包裝上標示回收標誌,標誌大小、位置都有規定。
白話解讀
你手上隨便拿一個寶特瓶、一個鋁箔包、一個保特罐,看一下底部或側邊,那個三角形循環箭頭加上數字或字母的標誌,不是廠商「好心提醒」你回收,而是被法律強制標上去的。這條規定了兩件事:第一,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責任業者(製造商、進口商),必須在商品或包裝上印回收標誌,標誌怎麼長、印多大、印在哪裡,都有規定。第二,賣這些商品的店家(販賣業者),不只能賣,還必須設回收設施、執行回收工作。換句話說,便利商店、量販店、超市門口或店內的那些回收桶,不是企業形象,是法律義務。沒印標誌、沒設回收設施,是違法的,會被罰錢。這條看似只關業者的事,但它直接決定了你日常生活中能不能就近回收一支廢電池、一個用完的乾電池、一個壞掉的小家電。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為資源回收義務的雙軌規範:第一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責任業者,在物品、包裝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第二項要求指定物品的販賣業者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是末端回收網絡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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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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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樓下小雜貨店沒有回收桶,是違法嗎?▾
看他賣的東西有沒有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如果只賣一般食品、日用品,沒有販售指定的應回收物品,就沒有強制設回收設施的義務。但如果他賣指定範圍內的乾電池、燈管等卻沒設回收桶,就違法。判斷標準是「他賣的物品有沒有在公告名單裡」,不是店面大小。
Q2回收標誌印錯了或印得很小看不到,廠商會被罰嗎?▾
會。中央主管機關訂有標誌圖樣大小、位置的具體規定,不符合就算違規。包裝設計階段就要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的標誌規範當成必查文件,被罰之後再改,已上市的庫存來不及救。
Q3便利商店一定要設回收桶嗎?▾
若販售中央指定公告物品,依廢清法第19條第2項必須設置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這是法定義務不是企業選擇。
Q4廢清法第19條是什麼?▾
資源回收的雙軌義務條文:責任業者標示回收標誌、販賣業者設置回收設施,是末端回收網絡的法律基礎。
Q5回收標誌是什麼意思?▾
中央指定責任業者須標示於商品的回收識別標誌,圖樣、大小、位置都由主管機關規定。
Q6責任業者跟販賣業者差在哪?▾
責任業者是製造、進口商,義務是標示標誌;販賣業者是零售通路,義務是設回收設施。
Q7回收設施沒設怎麼檢舉?▾
拍照存證、記下時間地點商品種類業者名稱,向當地環保局檢舉,環保局會派員稽查,但無檢舉獎金。
Q8新品牌包裝怎麼做才合規?▾
包裝設計階段先比對是否屬指定責任業者範圍,再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標誌規範核對圖樣大小位置。
Q9違反第19條罰多少?▾
依廢清法罰則處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可連續處罰,具體金額依違規態樣與處分書認定。
Q10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責任業者?▾
查環境部公告的指定責任業者名單與物品範圍,比對自己的製造或進口品項是否納入。
Q11回收標誌 vs 商品標示法標示差在哪?▾
回收標誌是廢清法環保特別規定,商品標示法是一般規範,兩者併行不互相取代。
Q12責任業者義務 vs 販賣業者義務差在哪?▾
責任業者重在「標示+繳費」,販賣業者重在「設施+執行回收」,授權依據分屬第19條第1、2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sponsible_business | selling_business |
|---|---|---|
| 義務主體 | 責任業者(製造、進口商) | 販賣業者(零售通路) |
| 核心義務 | 於物品、包裝、容器標示回收標誌 | 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 |
| 授權依據 | 第19條第1項 | 第19條第2項 |
| 常見違規 | 未印標誌、標誌不合規格 | 未設回收設施、設施規格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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