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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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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處理。 二、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三、委託清除、處理: (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三)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四)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五)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六)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2. 2.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清除機具及處理設施或設備應具備之條件、許可、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第二款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分級、許可、許可期限、廢止、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具備之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5. 5.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五目所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具備之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6. 6.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於處理下列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始得為之,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並配合該事業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報: 一、屬指定清除地區內者。 二、屬依第七條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者。 三、屬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者。
  7. 7.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8. 8.中央主管機關於不影響執行機關處理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一般廢棄物情形下,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
  9. 9.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營運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受補助對象及主辦機關、民間機構應保留一定比例之餘裕處理量,供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調度,並納入委託操作及投資相關契約明定之。
  10. 10.前二項統一調度之條件、方式、費用、指定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一定比例之餘裕處理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只能用自行、共同、委託合格機構、其他經許可四種方式清理,委託無照業者時產源仍須負責。

Q · 付錢請人載走廢棄物,我的責任就結束了嗎?

不會。委託無照業者,產源仍違法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事業廢棄物只能透過自行、共同、委託合格機構、其他經許可四種方式清理。委託處理在法律上是「責任共擔」而非「責任轉移」:若受託者的環保許可未涵蓋你那一類廢棄物代碼或已過期,即屬無照處理,產源(你)仍須負行政與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付錢請人載走你工廠的廢棄物,不等於你已經盡到法律責任。第 28 條畫出一張非常明確的清單:事業廢棄物只能用「自行處理」「共同處理」「委託合格機構處理」三大類方法清理,委託處理裡面又分六種合格對象,每一種都有自己的許可規格。如果你把廢棄物交給清單外的人,例如沒執照的個體戶、不合規的小包商,就算對方收了錢、車也來了、東西真的被載走了,你仍然違反這條,輕者行政罰鍰,重者依本法第 46 條最重 5 年有期徒刑、併科 1500 萬元罰金。實務上最大的陷阱是:很多老闆以為「我有付錢給清運業者」就是合法委託,但對方有沒有「處理你那一類廢棄物」的具體許可,是另一層次的事。同樣的廢棄物,A 公司有許可,B 公司沒有,你交給 B 就是違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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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處理。 二、共同清除、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