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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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清除處理機構的條件、設施、分級、人員與許可廢止等管理辦法,細則在子法不在母法。
Q · 廢棄物清除處理公司的設立條件規定在哪裡?
在子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不在母法本文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自有設施、分級、專業技術人員、許可期限、廢止許可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以管理辦法定之。換句話說,母法只給了授權的鑰匙,真正的鎖在子法。想設立或想知道自己會不會被廢止許可,必須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不是只讀廢清法本文。
深度解讀
上一條只告訴你「要申請許可」,但「許可怎麼發、誰能發、發完還能不能被收回」這些真正影響你能不能做生意的細節,全部不在法律本文裡。這條把這些細節「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用行政命令訂出來,產物就是《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你打開廢清法找不到「許可期限幾年」「廢止條件有哪些」「專業技術人員幾個」,這些通通在「辦法」裡。法律本文只給了授權的鑰匙,真正的鎖在子法。很多業者吃虧的點就在這:以為讀完法律就懂規則,結果是被一個從沒讀過的辦法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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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二條授權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第九條規定,事業於申請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時,應檢附「清除或處理技術員之勞保卡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乙項,其立法之原意,為本署可藉由法律、命令之授權,可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查詢其設置於該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之清除或處理技術員投保異動資料,以落實技術員專任制度而杜絕虛設情事
- 廢/停 申請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時,其技術員如由其機構負責人兼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之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仍得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故仍應檢具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所規定之勞保卡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立法沿革 1 版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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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