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4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因主管機關為重大處分致現有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務,不受本辦法及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中有關項目、數量、清運機具、跨區營運或其他相關規範事項之限制。
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因主管機關為重大處分致現有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務,不受本辦法及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中有關項目、數量、清運機具、跨區營運或其他相關規範事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