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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曾經依本法相關法規許可經營廢棄物處理業務之處理機構,申請以原經准之營業項目、廢棄物種類、處理方法、設施及處理場 (廠) 經營第一類廢棄物處理業務之處理場 (廠) 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者,應依下列規定分別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曾遭撤銷許可證或歇業處分者。 (一) 申請廢棄物處理場 (廠) 設置許可證 1 申請表。 2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明) 文件。 3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 原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及許可證。 5 前遭撤銷許可或歇業處分原因相關文件及處理情形說明。 6 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 申請廢棄物處理場 (廠) 操作許可證 1 申請表。 2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3 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 4 設置許可證。 5 場 (廠) 試運轉報告。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未曾遭撤銷許可證或歇業處分者,其場 (廠) 試運轉計畫書得併設置許可證之申請同時提出,並依前款規定檢具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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