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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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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許可輸入或輸出之廢棄物,於事業或輸入、輸出者之貯存場所與港口、貨櫃場或航空站間之運送方式,由輸入者或輸出者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自有車輛運送。 二、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運送。 三、委託廢棄物清除機構運送。
  2. 2.採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除應於申請時檢附該合法運輸業者之相關證照影本及敘明可能使用之車輛牌照號碼外,並應於運送廢棄物時派員監控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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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依本辦法許可輸入或輸出之廢棄物,於事業或輸入、輸出者之貯存場所與港口、貨櫃場或航空站間之運送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