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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除國內公營事機構為單一申請人外,應依招商文件規定成立興建營運公司並完成設立登記,興建營運公司之建廠統包商及操作營運商主管機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可,不得更換。
  2. 公營事業機構或興建營運公司應與主辦機關簽訂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簡稱委託契約)。
  3. 前項委託契約,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契約後副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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