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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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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BOT模式辦理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契約時,與興建營運公司簽署地上權契約,其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少於興建及營運期間之總和。
  2. 2.興建營運公司應於取得地上建物之使用執照六個月內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同時會同主辦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23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上述規定,投標商在得標後,需要依招標文件的規定成立興建營運公司並完成設立登記。此外,建廠統包商與操作營運商若要更換,需要獲得主管機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否則不得更換。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承包商及營運商的穩定性及可靠性。 例:例如,如果一家投標商在得標後想要更換建廠統包商或操作營運商,必須遵循上述規定,並獲得相應的核可。 2. 根據上述條文,公營事業機構或興建營運公司需要與主辦機關簽訂委託契約。 3. 前述委託契約簽訂後,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契約後副知本署。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主辦機關了解並監督委託契約的執行情況。 這些釋義是基於《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中對相關條文的解釋,以確保遵循該法規的法律適用。

  • BOT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期間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預告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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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 23 條規定:「採BOT模式辦理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契約時,與興建營運公司簽署地上權契約,其中地上權之存續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