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興建、營運與監督
>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垃圾焚化廠營運後,應優先處理主辦機關依委託契約提供之一般廢棄物;主辦機關所能提供之一般廢棄物數量未達保證提供數量時,得再提供一般事業廢棄物,興建營運公司不得拒絕。
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應全額反映成本,並由主辦機關全數收取;主辦機關應訂定收費及收受管理要點,並經上一級機關
核定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申請與審定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技術顧問機構之遴選 §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公民營機構之遴選 §1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興建、營運與監督 §2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