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8條,對於通知限期改善的情況,改善期間不得超過30日,但如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改善,則應在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可以是涉及環境用藥管理的特定案例,例如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無法按時完成改善的情況,需要提供書面敘明理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改善期限。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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