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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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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8條,對於通知限期改善的情況,改善期間不得超過30日,但如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改善,則應在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可以是涉及環境用藥管理的特定案例,例如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無法按時完成改善的情況,需要提供書面敘明理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

立法沿革 1

(0950106 全文修正)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改善期限。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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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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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8 條規定:「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