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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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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或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新化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
  2. 2.前項申請共同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應合計共同登錄人之申請總量,並依本辦法規定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3. 3.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總量,命登錄人依指定登錄類別重新申請登錄或採行共同登錄。
  4. 4.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均分攤費用,並於依中央主管機關決定內容支付應分攤之費用後,使用化學物質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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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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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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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0 條規定:「共同或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新化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前項申請共同登錄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