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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者,應有專屬之檢驗室,每一檢驗室應有專屬之儀器設備及專任之檢測人員六人以上,其中應有檢驗室主管一人及品保品管人員。但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申請者,其專任檢測人員應為與其主管業務有關之人員,且應置檢測人員二人以上,其中一人為檢驗室主管。
  2. 依前項但書取得檢測機構許可證者,僅得執行與其主管業務有關業別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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