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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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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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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者,應有專屬之檢驗室,每一檢驗室應有專屬之儀器設備及專任之檢測人員六人以上,其中應有檢驗室主管一人及品保品管人員。但以
非
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
之政府機關(構)申請者,其專任檢測人員應為與其主管業務有關之人員,且應置檢測人員二人以上,其中一人為檢驗室主管。
依前項但書取得檢測機構許可證者,僅得執行與其主管業務有關業別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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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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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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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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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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