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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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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4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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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款事務︰ 一、處理公害
陳情
。 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 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
調處
或裁決。
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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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處理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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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處委員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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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裁決委員會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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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處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裁決 §3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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