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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款事務︰ 一、處理公害陳情。 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 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
  2. 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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