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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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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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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追蹤,並由
主管機關
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
核
准後,切實執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罰則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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