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立法理由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追蹤、主管機關應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必要時並得根據事實需要,要求開發單位提出調查報告書,俾瞭解開發行為之實施狀況,以確保評估之實效。
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追蹤、主管機關應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必要時並得根據事實需要,要求開發單位提出調查報告書,俾瞭解開發行為之實施狀況,以確保評估之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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