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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開發單位經依本法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改善完成之報告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
  2. 開發單位未依前項辦理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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