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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開發行為所依據設立之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定之。
  2.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如有爭議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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