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權責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本法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權責機關是中央主管機關。在這個案例中,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裁決,環境影響評估法中有關主管機關的職責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負責。這符合法規的規定,並且在實際案例中得到了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