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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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不應開發。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並分為五類,包括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認定不應開發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這些分類用以界定開發行為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要求。舉例來說,如果開發案符合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的要求,就會歸在第一類"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反之則歸在其他類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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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