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不應開發。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不應開發。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