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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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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不應開發。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並分為五類,包括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認定不應開發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這些分類用以界定開發行為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要求。舉例來說,如果開發案符合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的要求,就會歸在第一類"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反之則歸在其他類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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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