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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開發單位施工及營運之用水,依水資源相關法規須檢附用水計畫書者,應先向水資源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書之申請。
  2. 前項開發行為基地位於地下水管制區者,如需抽取地下水時,應依水利法地下水管制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 抽取地下水者,應調查開發行為基地內地下水水位、水質,並提出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及地盤(層)下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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