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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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應事前估計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不同排放源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適當精確方法計算擴散稀釋距離、濃度;或由相關資料推估空氣污染物之稀釋擴散濃度,並研判其影響之程度、範圍、時間以及是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深度解讀
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20條,開發單位應事前估計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不同排放源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適當精確方法計算擴散稀釋距離、濃度;或由相關資料推估空氣污染物之稀釋擴散濃度,並研判其影響之程度、範圍、時間以及是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中,第20條要求開發單位在進行開發行為時,需要事前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計算擴散稀釋距離、濃度,以及研判其影響程度、範圍、時間等。這項要求是為了保護環境和空氣品質,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家工廠計劃在某地進行開發,根據第20條的要求,該工廠在進行開發前,需要準確估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空氣品質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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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