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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單位應事前估計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不同排放源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適當精確方法計算擴散稀釋距離、濃度;或由相關資料推估空氣污染物之稀釋擴散濃度,並研判其影響之程度、範圍、時間以及是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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