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單位應事前估計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不同排放源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適當精確方法計算擴散稀釋距離、濃度;或由相關資料推估空氣污染物之稀釋擴散濃度,並研判其影響之程度、範圍、時間以及是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20條,開發單位應事前估計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不同排放源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適當精確方法計算擴散稀釋距離、濃度;或由相關資料推估空氣污染物之稀釋擴散濃度,並研判其影響之程度、範圍、時間以及是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中,第20條要求開發單位在進行開發行為時,需要事前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計算擴散稀釋距離、濃度,以及研判其影響程度、範圍、時間等。這項要求是為了保護環境和空氣品質,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家工廠計劃在某地進行開發,根據第20條的要求,該工廠在進行開發前,需要準確估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計算其擴散稀釋距離和濃度,以確保不會對周圍環境和居民造成過大的影響。這樣的做法有助於確保開發行為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並適當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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