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單位應評估設置節約能源措施、雨水截流儲存利用設施、污水處理水回收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灌利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之可能性。對於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大量廢棄物、廢氣、廢熱或廢(污)水,應評估其回收及再使用之可能性。
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28條的規定,開發單位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應評估設置節約能源措施、雨水截流儲存利用設施、污水處理水回收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灌利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的可能性。同時,對於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大量廢棄物、廢氣、廢熱或廢(污)水,也應評估其回收及再使用的可能性。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法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2條中提到開發行為產生的廢(污)水應妥善處理,始得排放,並應評估對水體水質、水域生態之影響,並訂定因應對策。這些都是有關廢水處理及排放的評估,符合第28條中對廢(污)水回收及再使用的評估規定。 希望以上解答能夠回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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