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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之開發,應預測其對當地及鄰近地區水源供應、排水或防洪系統、廢棄物清理及交通設施等之影響,並應評估設置汽電共生或汽冷熱共生設備、區域供冷供熱系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灌利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各項節能省水措施之可行性。
  2. 舊市區之更新,舊房舍與公共設施拆除所產生之廢棄物,須先詳細調查、規劃運輸路線及適當之處理場。
  3. 高樓建築之開發,應重視其品質與景觀之整體性,並預測及評估可能造成交通、停車或帷幕牆(含太陽能板)反光、室內停車場廢氣排放等之影響,以及高層結構體對周遭風場、日照、電波、空氣污染物擴散之干擾,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必要時應進行相關之模擬分析或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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