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對於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同時,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然而,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並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8條的規定,被上訴人對於各項會計憑證,應至少保存5年,對於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則為10年。這表示在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公司必須保存相關的會計憑證至少5年,帳簿和財務報表則需保存至少10年。 至於另一個例子,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4條至第17條所定之會計憑證,必須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這些會計憑證包括總分類帳、日記帳、進貨帳、銷貨帳、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等。這些文件的保存期限皆受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的規定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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