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環境保護財團法人的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1條,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中有相關規定。根據該準則,環境保護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注意交易對象的形式和實質關係。此外,在確定何者為關係人時,必須特別留意是否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等情形。 根據準則公報第六號的相關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被認定為環境保護法人的關係人: 1. 採取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2. 受捐贈金額達到登記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3. 捐助金額達到創設基金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捐助人、捐助人之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 4.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相當職位人員及其作業組織的負責人。 5. 上述人員的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6. 上述人員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之人、或負責人。 7. 上述人員的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之人、負責人。 以上是對於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1條的釋義。該解釋參照了最新的準則公報第六號,並提供了相關的範例以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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