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的規定,根據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這意味著對於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的行為,如果有不當行為或犯罪行為,除了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外,也可能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来自中央主管機關的《事業機構清理廢棄物所生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中提到了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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