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其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根據上述資料以及相關法規,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規定了會計憑證的分類,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根據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原始憑證是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記帳憑證是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舉例來說,像是薪資支出的收據或簽收名冊可以作為原始憑證,證明了支付款項的經過;而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是記帳憑證的一種,證明了處理會計事項人員的責任。因此,環境保護財團法人在處理會計事項時,應該遵守這些會計憑證的規定,並且提供相應的憑證來證明事項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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